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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研究中我們應該需要多少個案樣本才能達到我們研究目的?

2016-11-8    資深UI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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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研##用戶體驗#本文是對芝大社會系Mario Small教授在2009年發表的一篇文章的要點概括, 文章詳細闡明了應該如何考慮“定性研究中我們應該需要多少個案樣本才能達到我們研究目的”這個困擾諸多青年學者的問題。不得不說,Small的論述邏輯環環相扣,在破除了一些迷思的同時,也借助生動的實例詳細闡明了為何他所建議的方法(即所謂“extended case study”-擴展個案法,和“sequential interview”-序貫訪談法)對于我們研究目的的達成更為有效。Small的文章相對深入淺出,思路清晰,這可能也部分說明了為何這位博士畢業才13年的學者已經拿下芝大杰出教席(Distinguished Service Professor)的原因。

論文詳細信息如下:

Small, Mario L. 2009. “‘How Many Cases Do I Need?’ On Science and the Logic of
Case Selection in Field Based Research.” Ethnography. 10(1): 5-38.

以下即為對論文要點的大致梳理:

在當今不少的社科研究領域,采用民族志研究法和更為廣泛意義上的質性研究法的學者都在面臨一個挑戰:是否有必要要按照定量研究的基本法則來設定定性研究的基本標準?定性研究者所面臨的窘境在美國社會學的都市貧困、不平等和移民研究的領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這些領域中,由于采用定量研究法(甚至是人口學方法)的學者眾多,定性研究者所發表的文章也經常會被定量學者所審閱(peer-reviewed)。為了迎合定量研究者的期待,這些領域的定性研究者也逐漸開始討論自己研究個案是不是具有“代表性”(representative),自己的研究能不能概括其他相似個案的情況(generalized)的問題。例如,當一個學者研究密蘇里州圣路易斯市的黑人社區的基本狀況時,他會知道很多讀者都在期待從他的研究中了解到更為普遍的美國黑人聚居區的情況而不是僅僅局限于那個圣路易斯社區。于是,在他的論文中,他會專門辟出一個章節來討論他的那個社區個案是不是被隨機選取的,樣本是不是富有代表性同時沒有偏差(unbiased),這個個案是不是能告訴我們關于美國黑人社區的總體(population)狀況。但是Small在這里所指出的是,定性研究者在這種風潮中只是使用了一些定量和統計研究的術語來迎合定量研究者的口味,但卻不明白定性研究自身的目的(objective)究竟是什么,也不明白個案研究到底能怎樣加深我們對于總體狀況的把握。

通過兩個例子或許我們能更好理解其中存在的問題。這是第一個例子:Jane是一個低年級研究生,她想研究美國的工薪階層黑人對移民法案的態度是怎樣的。她計劃對35個人展開半結構式訪談,為了使她的研究變得更科學,更能推斷總體(generalizable),她的導師建議她首先找到一個有很多工薪階級黑人的美國城市,獲得一本電話黃頁,再隨機從中抽樣100個人。Jane照做了。這100個人中,60個拒絕訪談邀請,40個人同意,其中35個人的訪談被完成。同時,恰巧城市種族分隔嚴重,抽樣框里的100個人都是黑人,于是Jane參考了一些經典研究的實施過程,很有信心地總結說她所訪談的35個人能夠反映美國工薪階級總體的態度。

這個研究中有兩個問題。其一,35個訪談人的樣本可能存在偏差,因為這些人都是足夠友好來接受一個陌生人邀請的人,他們可能和別的人群對于移民有不同看法。同時,她也不知道剩下沒接受訪問的65個人的反映會是如何,也不知道別的城市的黑人反映如何,這個樣本其實不能幫我們推斷總體狀況的;其二,這個研究中可能牽涉到了復雜的因果關系和很多待研究的關鍵變量,要推斷總體中這些變量的相關機制可能需要的是大樣本的調查研究(survey),深度訪談本身的樣本量肯定是不足夠的。所以,如果有的研究者從Jane的研究中的某些環節具有隨機性(如在黃頁中隨機找尋訪談者聯系方式)來認定這個研究具有代表性,那么這只不過是使用了定量研究中的話語來自我欺騙而已,因為定量研究所真正需要的隨機性和大樣本的條件都沒有得到滿足。因此,對于Jane想做的這個研究來說,無偏性和代表性這兩個標準都不是合適的評判標準。Jane現在所能做的要么是放棄研究,要么是改變她對于研究結果的解讀方式(以下會詳細解釋)。不過要強調的一點是,對于深度訪談這種定性研究法強加上“代表性”的評判準則是錯誤的。

我們再來看第二個例子,這次我們的主人公是想做民族志的研究生Bill。他想研究社區貧困是如何影響婚前女性的嬰兒出生率的。同時,和Jane一樣,Bill想讓他的研究能夠延伸到對于其他相似貧困社區的了解上。為了保證這一點,他看了一本經典教材,書上是這么說的:“為了使得民族志的研究對象具有代表性,我們需要保證這是一個各項特征位居全國平均水平的社區”。于是,Bill翻了人口統計資料,找到了一個符合他理想中的貧困社區的特征的社區(有40%貧困率,60%的黑人人口,80%的家庭戶主是女性,社區垃圾遍地,滿目瘡痍)。因為他確信這個社區代表了美國貧困社區的平均水平,于是他確信這個社區有代表性。

同樣,這個研究有兩個問題:其一,他缺乏對美國貧困社區特征的詳細考量標準,他所認定的“平均狀況”只是他自己腦海中的想象(包括所謂的垃圾遍地,滿目瘡痍,都是來源于相關電影中的呈現),所調查的社區可能和真實世界中各項指標位于平均水平的貧困社區完全不相似;其二,他混淆了“平均水平”和“代表性”兩個概念。代表性指的是所研究社區的特征和該社區所在的社區總體的特征相似,而我們在一個個案中無法知道總體的狀況是如何的(滿足一系列指標的平均數并不能告訴我們待研究的總體的特征是怎樣的)。所以,無論Bill對于這個各項指標位于平均水平社區進行了多么細致入微的民族志分析,這還是不能告訴我們與這個社區相似的其他社區的狀況是如何的。

我們可以發現,Jane和Bill所進行的研究都不能告訴他們總體的情況是如何的。對這個問題有三個解決辦法:1)第一是直接忽略這個問題。這個辦法有時候是管用的,特別是在常人方法學(ethnomethodology)的研究中。因為在這些研究中,研究者關注事件和個人行為是如何被當時當地的特定場景所模塑的。從這點上說,研究者只關注這一個個案的場景,由此,關注某個個案的結果能否被推廣,關注其他個案里有沒有相似情況出現是沒有意義的(beside the point)。不過不是所有的研究的視野都只局限在一個個案之內。2)第二種處理方法就是把個案研究當做是產生特定研究假設的過程(這一點將在下文詳細論述)。不過要先提的一點是,采用的不同研究策略也決定了提出的假設好壞。3)而第三種處理方法即是,研究者不僅能把個案研究當做是產生特定假設的過程,更是在尋求“我們的個案是不是能揭示其他相似個案的情況”這個我們最初想要探求的問題,也是Bill和Jane最想知道的問題。以下,作者將描述布洛維(Burawoy)和米歇爾(Clyde Mitchell)提出的“擴展個案法”和殷(Yin)提出的“序貫訪談法”是不是能完成Bill和Jane想要達到的目標。

首先在布洛維所說的擴展個案法里,他關注的是個案和更廣的社會環境之間的聯系,即我們如何在一個特定個案里“見微知著“地探知到更廣的社會結構對其的影響。在這里,布洛維探究的不是“統計顯著性” (即帶有相似特征的總體的特征),而是“社會顯著性”,即這個個案中告訴了我們多少有關社會結構的信息。換言之,布洛維所說的擴展個案法最主要是能幫助我們重構一個理論。比如說,有一個理論會認定小規模的NGO一定要和其資金提供保持穩定聯系才能保證自身能存活超過五年。而擴展個案法的研究者會發現一個例外個案,即一個特定的NGO沒有和資金提供者的穩定聯系卻存活了超過十年。那么,對于這一個個案的探究(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情況?這個組織是怎么存活的?)有助于我們更新和重構這個理論。但是,布洛維的擴展個案法只能通過使用特殊或極端個案來驗證既往理論,但是卻不能滿足Bill和Jane的需求,因為這個并沒有直接回答我們的最關注的問題。

而米歇爾版本的擴展個案法比起布洛維的版本有所進步。布洛維關注的是外在的結構性因素如何影響本地個案的,而米歇爾關注的是一個個案如何能揭示出一整個社會過程(process)和過程的內部機制(mechanism)。具體來說,米歇爾認為個案研究并不能告訴我們某個個案是不是能夠在統計上代表總體(如我們無法在個案研究中邏輯推斷出“所有和A組織處于同一類別的組織都有a特征”),而是能幫助我們了解“在X情況下,Y現象是否出現和W因素有關”。如,Bill在他的研究中可能會發現在犯罪猖獗的時候,一個社區里部分人會各自躲在自己家中不出來,而另一部分人會組織起來聯合抗擊犯罪。而通過進一步研究,Bill發現那些聯合抗擊的人們往往和這個社區有更強紐帶,他們家族更傾向于世世代代生活在這里。所以,我們就能給出以下這條研究假設“在犯罪猖獗情況下,社區成員能否聯合抗擊犯罪與他們和社區的家庭紐帶有關”。總的來說,在米歇爾眼里,個案研究能幫我們提出一些高質量的待檢驗的假設,假設中往往蘊含著對某種機制和因果紐帶的論述(雖然驗證該假設可能需要定量研究的支持)。同時,他也重申了個案研究無法告訴我們與統計顯著性相關的結論。但米歇爾仍然沒有幫我們回答最關鍵的問題,即我們的個案多大程度上能告訴我們與之相似情況的個案的特征。

在作者看來,這個問題能在羅伯特·殷提出的“序貫訪談法”(sequential interview)里被克服。殷首先清楚地區分了“抽樣邏輯”(sampling logic)和“個案邏輯”(case study logic)這一對概念。在抽樣邏輯中,我們的研究遵循典型的抽樣調查的邏輯:即我們所需的樣本數是預先能通過計算設定的,樣本要有統計代表性,所有個體都有等可能被抽中,所有的被訪者可能都面對的是同一份標準化問卷。如果研究過程被嚴格執行,我們能從樣本特征中推斷出總體特征(在一定的抽樣誤差范圍中)。這種研究的目的是確保樣本在某一特征上的分布和總體分布大致相似。

而個案邏輯卻全然不同。這里的邏輯是,每一個個案都能幫助我們一點點,一步步更準確了解我們的研究問題。在這種邏輯中,我們不到研究結束是不確定我們所需的個案數的,個體也不需要有代表性,其被抽中的概率也不需要一樣,不同被訪者或許會被問不同問題。前一個個案中的結果會幫助我們提出在下一個個案中我們所要問的問題(所以說這是有時間順序的訪談法,即序貫訪談)。我們所要達到的目標就是“飽和”(saturation),即對于某一個問題有全面的了解。

舉Jane的例子來說,她想研究工薪階層的美國黑人對移民問題的看法,她一開始是不知道要訪談多少人的,但她明白自己的研究目標是要全面了解她的研究問題,即工薪黑人對移民問題的看法是怎么樣的。于是她開始訪談一個人,兩個小時后,這個被訪者告訴她了一段她小時候被拉丁裔移民歧視的經歷,并告訴Jane她并不支持鼓勵移民的法案。通過這個訪談,Jane就可以提出假設:工薪階層的黑人會因其受過拉丁移民的歧視(自身經歷)而對移民法案有一個特定認知。之后,她就可以尋找那些同樣受過拉丁移民歧視的黑人,問詢他們的態度,并同時問那些沒經受過拉丁移民歧視的黑人的意見,來驗證她的假設。之后,她可以再延展出去,看看受過其他族裔移民(亞裔,歐洲裔)歧視的黑人的態度是如何的,這種早年經歷和黑人對移民法案的認知之間的聯系究竟是如何的。當她訪談很多人之后,當每個新的被訪者告訴她的信息都是她基本已經知道了的時候,此時,她就達到了研究目的:飽和狀態。所以在這里,Jane的研究里完全沒有抽樣邏輯:被訪者沒有所謂的代表性,每個人被問的問題都略微不同(這里的問題取決于前一個訪談里的發現),Jane也沒有想要減小統計誤差,她的訪談者也沒有告訴她研究總體的分布情況,但是,通過這個研究,Jane能很有自信地通過經驗研究說明,早年經歷會影響黑人對移民法案的認識,并且,在研究結束的時候,她才知道,多少個個案研究是足夠的。

所以作者的結論是,盡管在定量研究中抽樣邏輯能幫助我們準確地、描述性地(descriptively)說明某個特征在我們所關注的研究總體中的體現,但是我們在個案研究中無法也不需要遵循這樣的抽樣邏輯。使用擴展個案法,我們可以修正一個理論并提出一個高質量的假設,哪怕我們只有一個個案;而個案邏輯(即序貫訪談法)不僅適合應用于定性研究(訪談或者比較個案),同樣也能十分有效地幫助我們回答我們最為關注的核心研究問題(即“怎么樣”和“為什么”的問題)。

來源:社會學吧        作者:Mario Small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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